徐工院科发〔2019〕7号徐州工程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编辑:发布日期:2019/03/23浏览量:289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科发〔2019〕7号


徐州工程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推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全面协调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全面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省委省政府以及徐州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着力提升我校科技创新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教职工、学生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学术作品、技术秘密等技术、工艺、方法、产品。
  第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
  本办法规范学校科技成果的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适用于学校一切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科研处、产业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管理、经济及技术领域专家组成,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学校技术转移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协调学校内部科研处、国资处、产业处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之间的业务交流与信息沟通,发挥整体优势。
  第五条 联合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具体实施单位,接受科技成果转移委员会及科研处的管理领导。凡属学校科技成果,由联合技术转移中心进行管理、转化和产业化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二)研究、制定、实施学校知识产权战略;
  (三)知识产权的运营及维权;
  (四)建立并落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五)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及各级各类科技奖的申报组织;
  (六)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七)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
  (八)提供知识产权的培训、申请、维持和统计服务;
  (九)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法律、会计事务支持。
  学校出资成立的徐工院联合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可以行使技术转移中心职责并享受权益。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备案,并积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参与技术转移中心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联合技术转移中心两级管理。联合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了解我校可推广科技成果的研发进展,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各二级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积极推动成果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须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也可自行转化,但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  十一条 科技成果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通过校内办公管理系统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特殊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以供转让和投资时参考。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联合技术转移中心提出。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学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决策,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金额,分别授权科技成果转移委员会、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对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决策:
  (一)科技成果许可,由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审查批准;
  (二)科技成果转让和作价投资,200 万元(不含)以下由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审查批准;200 万元(含)以上 800 万元(不含)以下由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审查后报委员会批准;800 万元(含)以上由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审查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对院系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学校各部门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中应体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收入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根据合同条款下拨至专项账户。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联合技术转移中心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属于学校的权益,并形成无形资产,由学校无偿划转到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对学校权益进行会计确认并履行出资人责任。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有异议时,须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不少于 3 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或终止转化,或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依据。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及服务。设立专利基金,对专利申请、维护等进行支持。
第十九条 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研究并制定面向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二十条 完善科技成果登记,逐步实现科技成果(专利)的分级分类管理;建设科技成果分级分类库和信息化平台。
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申请和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兼具科技、管理、法律、财务和市场等知识的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复合型人才,通过专业培训、市场聘任等方式提升专业化增值服务能力与水平,协助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谈判、商业化可行性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和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以及用于学校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等工作,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一)以技术许可或者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70%奖励完成人(团队)。
  转化收益的10%由二级学院统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转化收益的20%学校统筹,作为联合技术转移中心运营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高于该部分的50%,以年终奖励金额换算科研分值方式奖励)。
  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转化收益的10%由二级学院统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转化收益的10%为学校统筹,作为联合技术转移中心运营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奖励方式同上。
  上述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70%转化收益可以全部用于奖励,其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该部分奖励总额的50%,具体奖励的比例由成果(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批准,行政人员由科研处审核批准;涉及以学院为主体形成的科技成果,具体奖励的比例由学院领导会同成果负责人确定。
  (二)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股权奖励,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70%的股权,奖励给学校30%的股权。其中,奖励给学校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持有,该部分股权形成的盈利,按照学校40%、资产经营公司40%、学院(研究院)20%的比例分配。
  上述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70%股权中,对于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该部分奖励总额的50%,具体奖励的比例由成果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批准。最终股权分配方案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成果完成人自愿放弃专利维护权的,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可自行或委托进行维护与转化,转化所得净收益70%归成果完成人(团队),10%由二级学院统筹,转化所得净收益的20%由学校统筹,作为联合技术转移中心运营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奖励方式同上。
  第二十四条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他人侵犯学校科技成果收益或知识产权,取得的专利许可费、转让费和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奖励和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书记、校长)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三)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10%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成果转化收益为成果转化收入减去该服务费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我校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追偿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独立运营的产业技术中心(研究院)作为学校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