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院科发〔2019〕8号徐州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编辑:发布日期:2019/03/23浏览量:299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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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
为保证我校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调动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一)科研项目的类型 科研项目按其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1、纵向项目:列入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及校科研基金项目。 (1)国家级项目: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哲学 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级)等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等。 (3)市、厅级项目:教育厅一般项目、省各委办局等部门及市政府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2、横向项目: (1)市级以下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横向协作或委托研究项目。 (2)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 (3)校科研基金项目:校级基金立项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总结及鉴定(验收)、报奖、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共同管理。 二、科研项目立项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科研处负责国家、省、市政府科技政策的宣传和科研项目的选题指导,在项目申报前,组织各类纵向计划《项目指南》的学习。项目申请书应严格按照指南和各类计划项目的要求填写,并经所在学院和部门审查后报科研处。科研处按要求组织评审,择优推荐上报,提高项目申报的中标率。 (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由科研处负责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办法详见《徐州工程学院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三)各类合作研究及横向项目,项目主持人需提供横向课题(技术)委托合同书,并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归属问题,由所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加盖“徐州工程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立项申请书、合同书及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四)凡以学校职工为申报人(参加人)的科研项目(或子项目)须纳入学校管理,必须在学校科研处办理有关登记及立项手续。 三、科研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一)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对经费的使用、研究工作的实施及完成情况等全面负责。 (二)项目主持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科研人员担任。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保持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在项目主持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预期的科研工作。注意保存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以便项目结束后建立技术档案。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应按照项目下达单位及科研处的要求填写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由所在部门检查、考核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科研处。 (四)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要为项目的完成提供必要的保证,承担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的责任。科研处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中的项目进度进行定期的项目进度检查,并帮助项目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以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如调动、生病等)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由原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同意,并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后,与新项目主持人办理移交手续。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时项目主持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与备案。科研团队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进行2次以上的调整。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所在学院与科研处备案。 (八)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主持人应在计划完成时间期限前三个月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科研处和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 (九)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不执行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组将给予处罚,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新项目。对横向协作项目或委托研究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手续,确保学校在项目中的地位、责任和作用。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使学校利益受损和损害学校信誉者,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对于国家、省级纵向项目及其他影响较大的项目,学校进行重点管理,并从人力、经费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以确保任务完成。 四、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要求或合同要求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目录,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在科研处对结题申请审查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管理规定办理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共同参加评审鉴定(验收)。不按规定办理结题者,按照未按时完成处理。 (二)纵向项目的验收,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的验收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执行。 (三)应用性研究成果,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主持人有义务和责任进行进一步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对积极参与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学校将予以奖励。 (四)根据科研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需归档的技术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工作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著作、专利证书、鉴定证书等资料。在研究中因某些原因而中断的项目,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五、科研项目的成果管理 (一)凡经国家、省、市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成果,无论何种成果形式,其知识产权均属学校所有,非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泄露技术秘密,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科研项目成果统一由科研处归口管理。科研处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统计等档案管理; (2)项目成果的奖励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成果奖励工作; (3)项目成果的对外转让,转让合同签订及有关工作、项目成果转让的收益分配,按《徐州工程学院对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科研经费管理,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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